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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子弟小学章程
【字体: 】   【时间:2018/11/08 05:27:00】  【作者:】  【关 闭】  【打 印

湖南农业大学子弟小学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湖南省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湖南农业大学子弟小学章程》经我校行政班子审定,并报湖南农业大学子弟教育中心核准,现予颁布实施,自即日起生效。

序 言

为解决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设立湖南农业大学子弟小学,于19529月正式开学。

学校现位于星城东隅、浏阳河畔,校园内绿树成荫、鲜花飘香。当年校址在长沙市南区东塘(现雨花区),校名为湖南农学院子弟小学。1994年,更名为湖南农业大学子弟小学。学校在行政、人事、财经等方面隶属湖南农业大学。在业务上接受长沙市芙蓉区教育局的指导,独立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在日常管理、教育教学及收费管理等方面统一按照公办学校机制运行。 

学校建校初期,业务挂靠长沙市教育局。1960年,学校搬迁到长沙东郊姚坨(现芙蓉区),在该地王家祠堂上课半年后搬进农学院东侧新建的四合院式的校园。文革时期,学校曾划归农学院所在地团结大队管理,更名为“团结小学”。“文革”结束后,归属湖南农学院主办,业务上挂靠长沙市北区(现开福区)教育局。1996年,业务转挂到芙蓉区教育局。

建校以来,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为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服务,积极进取,向政府部门举办学校看齐,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学校曾获湖南省四星级优秀少先队集体、湖南省芙蓉标兵岗、湖南省武术推广先进单位等称号。学校现为中国少年儿童组织教育研究基地、湖南省武术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湖南省校园武术段位制试点学校、长沙市芙蓉区武术特色项目学校、湖南省业余少儿乒乓球训练基地、长沙市乒乓球协会会员单位、长沙市舞蹈家协会会员单位等。

学校坚持以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德育为首、安全为重、教学争先、条件创优、和谐发展”为总体思路,以“朴健雅实、幸福成长”为办学理念,以“炼”、“思”为基本途径和方法,以体育和艺术教育为特色,坚持为全体学生提供合适的教育,努力使学校成为师生共同幸福成长的乐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建设需要,加强学校科学化、法制化管理,提升学校办学品质,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农业大学子弟小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为长沙市芙蓉区农大路1号,邮政编码为410128,官方网址为http://ndzx.hunau.edu.cn/;微信公众号为湖南农业大学子弟小学。

第四条 学校由湖南农业大学举办,主管单位是湖南农业大学子弟教育中心。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湖南农业大学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湖南农业大学子弟小学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

第五条 学校举办单位依法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聘用学校教职工,对学校资产、经费、办学活动等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委托长沙市芙蓉区教育局对学校的办学活动进行业务指导。为学校提供经费、场地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扰。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不断深化内部体制改革,在学生招生、基层干部任免、经费管理、办学行为等方面,创新管理机制,探索和推进自主管理模式,建设优质学校。

第六条 学校为全日制教育机构,六年制完全小学。参照长沙市教育局和芙蓉区教育局招生政策招生,办学规模为湖南农业大学核定的班级和人数。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传统,按照“和谐发展,特色发展”的发展思路,践行“为学生终生发展奠基”“成材先成人”的育人思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成为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基础扎实、个性突出、具备主动发展意识和终生学习能力的人。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湖南农业大学子弟小学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学校推行教职工民主管理,实行教师治学。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学校接受湖南农业大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建设富有湖南农业大学子弟小学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和学术交流。建立教育交流机制,加强与教育局及政府所办学校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教研、德育教育、少先队工作、安全、综合治理及财务后勤等工作。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

()组织人员起草学校章程,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主持召开学校行政班子会议和校务委员会会议,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处理和决定日常事务;

()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坚持实施素质教育;

()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

()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负责职权范围内学校财务及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负责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全体教职工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协调和促进学校、家庭、社会等方面互相配合,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

()行使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是校长主持下的决策机构。由校长、支部书记、副校长、总务主任、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和支部委员组成。校务委员会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学校重要事项时,应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最后做出决策。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依照法律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实施监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的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学校党支部履行以下职责: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定等提出意见;

()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

()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视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氛围;

()主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代会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依法收缴党费;

()党章党规及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党内纪检委员,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党支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发挥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作用。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讨论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

()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小组。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工会小组长根据民主原则,由工会成员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小组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 关心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反映教职工的诉求和意见;

() 关心教职工业余精神生活,积极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文体活动。协助学校开展教职工师德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教职工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

() 履行监督职能,推进学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 开展女教职工工作,提高广大女教职工的整体素质,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 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 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成立少先队组织,学校少先队是在学校党支部和行政的领导下,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开展活动,同时接受上级团队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条 少先队是学生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人大代表、教代会代表和民主党派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中重要的依靠力量。学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教代会代表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作用,保障民主党派成员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是学校的督导机构,其成员由品行端正、业务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选连任。督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人。

督导小组的主要职权是:

()负责特级教师和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或者其他学术荣誉称号获得者的推荐;负责对教师学术水平进行咨询、评议和裁决;

()对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等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指导建立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供咨询和进行评定,提出解决方案;

()讨论由校长或校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并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务委员会进行讨论,由校长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工作需要设置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学校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的岗位职责由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实行分级管理。

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提名,校务委员会通过后任命,根据需要也可以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机制选拔任用。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主管副校长主抓。建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教育教学职能部门,建立校级干部牵头,职能部门干部领办,各部门协同的管理机制。

()教导处是学校德育工作和教学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德育、班主任、辅导员管理,及执行课程计划,负责基本教学环节的全程管理;

()教研组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学校教改教研等管理;

() 督导室是学校的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教研组为主的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教研组长负责本学科组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和学科课改工作,根据学校安排组织本组教师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制定计划,并按照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班级和中队为教育教学基本单位,班主任和中队辅导员是班集体和中队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负责协调本班本中队各学科的教学工作。学校加强班主任和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培养学生核心素养,重视德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鼓励教师成为学生的成长导师,形成全员参与的德育文化氛围。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实施方案》实施教学。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学科多元课程管理机制。贯彻和落实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并将三级课程落实于各个学科课程建设中,建设富有特色的校本课程体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导处、教研组联动的课题研究机制,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交流、反思、合作、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有关体育、艺术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体育、艺术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基本的运动技能和良好的健身习惯,增强学生体质,提高艺术审美能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卫生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和检查,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学校设立兼职卫生教师岗位,加强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加强学生饮用水的管理,督促相关人员做好饮用水的检测和器材的维护。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设高标准学科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以满足学生发展需要。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评价机制,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以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评定办法,组织期中、期末和毕业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水平、学业文化水平、综合实践能力、身体素质、艺术情趣等。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是指与学校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教师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和身心健康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公平获得继续教育,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对学校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述;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条约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实施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

()履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和岗位职责;

()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和文化知识传授,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和平等对待全体学生,以生为本,尊重学生人格和个体差异;

()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得有体罚、变相体罚和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终生学习,与时俱进,参与校内外业务进修和培训,获取学分认证,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职业技能;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评价与奖惩机制。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建立由“表现+能力+绩效”三个综合评价维度和“家长+教师+学校”三个层次量化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对在岗教职工每学期评价一次;建立由“量化积分+考评结果+专家投票”的岗位晋升、职称评定办法和奖惩机制。

学校推荐和鼓励优秀教职工参加全国、省、市、区及农大各类荣誉评选。学校每年开展教学质量奖、辅导学生奖、教研成果奖、工会先进个人评选和年度考核等,采取民主评分、民主推荐、党政研究与考核量化相结合的评选办法。

学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优秀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教职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机制。以按劳分配、按岗取酬、绩优酬高为原则,全体在岗教职员工实行绩效工资制。除按国家人事部门规定的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外,学校建立由“工作量绩效工资+考评绩效工资+奖励绩效工资”组成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参照同类学校方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湖南农业大学子弟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培训进修发展机制。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教师参加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学校实行“青蓝工程”,建立骨干教师传、帮、带的师徒结对机制,加快青年教师的培养,提高青年教师专业素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和职务聘任制度。教职工的公开招聘、职务聘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人事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由湖南农业大学人事处负责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 凡在本校就读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本校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依规自主组织开展各种社团活动和主题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按招生政策录取或按正常程序转入本校的学生,取得学校学籍;

()参与学校、班级和中队民主管理与监督,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在学业成绩等各项考核中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级各类奖励;

()修完规定课程、达到规定要求、学业成绩合格,获得毕业证书;

()参与学校各级各类学生自主管理的岗位竞选,如少先队大队部、班级、中队、小队等自主管理的岗位;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提起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 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爱国爱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提高合作意识与能力;

()自觉修炼品行,养成良好习惯,提高公民道德素养;

()完成必修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学习任务,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参加体育锻炼,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

()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与自我管理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公共设施;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规定管理和转移学籍。学校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修完年限内规定课程和校本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成绩合格、达到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机制。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对违纪违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

第五十条 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建立走特色发展之路的机制。以校本课程为平台,从组织管理、师资培养、学生选拔、师生激励等方面探索学校走特色发展之路的机制,鼓励学生发展特长,开发武术、乒乓球、舞蹈、管乐、古筝、书法等具有中华传统因素的体育和艺术特色。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学习、娱乐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学杂费减免等资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五条 成立家长委员会。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班级、学校家长委员会,制定家长委员会章程,引导和指导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通报学校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家委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 开办家长学校。学校与关工委、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合作,共同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七条 建立社会教育基地。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聘请校外辅导员,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协助与配合社区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九条 建立校友会组织。学校校友会是联系各届校友的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扩大学校影响力;接受校友及社会捐赠。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条 学校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六十一条 学校执行湖南农业大学报账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为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者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遵循政府采购制度和程序要求;重大物资采购须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报湖南农业大学资产处统一采购。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供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硬件设施,提高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后勤工作坚持以服务教育教学为中心,以维护各部门职能活动正常运转为目标,全力服务全体师生,努力提升后勤工作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机制。学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水卫生等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管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保障师生安全,建设平安校园。

第八章 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为“湖南农业大学子弟小学”文字。

第七十条  学校校训为:志存高远、坚忍不拔、拼搏创新、振兴中华。

第七十一条 学校以由廖奇才作词、邹启夫作曲的《我们是未来的雄鹰》为校歌。

第七十二条 学校以每年928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学校教职工讨论、党支部委员会议审议、学校行政班子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湖南农业大学子弟教育中心核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二分之一以上人员提议,经校行政班子讨论同意后,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按照章程制定或修改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学校任何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行政班子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湖南农业大学子教中心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农业大学子弟小学
201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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